国际合作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外事礼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27日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外事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外事礼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礼品赠送

第四条  礼品赠送范围:

(一)来访学校的国(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学校因公出访的国(境)外公务单位或个人

(三)其他需要赠送的国(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对来访的外宾可视情况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时,我方应适当回赠礼物。

第六条  学校对外赠送礼品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品应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七条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八条  对访问我校的国(境)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九条  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或邀请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第三章 礼品采购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外事礼品的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礼品集中采购原则上安排1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礼品库存情况,提出采购方案,经主管国际合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采购,登记入库。

第十二条  礼品采购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章  礼品申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在外事活动中需要赠礼时,填写《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外事礼品领取单》,经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没有赠送完的剩余礼品,在外事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五章  礼品收受

第十五条  外事活动中外方赠送给学校的礼物和赠送给个人的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礼物,自收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应及时填写《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受外事礼品登记申报单》,连同礼品一并上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集中统一管理处置。

第十六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学校。

第六章 礼品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定专人负责礼品管理,建立赠送、收受礼品登记簿,对礼品进行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第十八条  上缴礼品的管理分学校永久、短期保存和现场处置。属学校永久保存的礼品包括具有国(境)外机构标志或贵重的礼物,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移交学校党政办公室保存;属单位短期保存的纪念性小礼物暂时存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视礼品具体情况每年集中处置一次;不满二百元的赠送给个人的礼物,现场分配给受礼人或受礼人所在单位;礼金、有价证券由学校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定期清点核对礼品的领取、使用和上交情况,并存档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外事礼品领取单》

附件2:《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受外事礼品登记申报单》

 


外事礼品管理办法(07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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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外事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外事礼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礼品赠送

第四条  礼品赠送范围:

(一)来访学校的国(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学校因公出访的国(境)外公务单位或个人

(三)其他需要赠送的国(境)外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对来访的外宾可视情况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时,我方应适当回赠礼物。

第六条  学校对外赠送礼品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品应尽量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七条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八条  对访问我校的国(境)外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九条  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或邀请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第三章 礼品采购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外事礼品的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礼品集中采购原则上安排1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礼品库存情况,提出采购方案,经主管国际合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采购,登记入库。

第十二条  礼品采购的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章  礼品申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在外事活动中需要赠礼时,填写《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外事礼品领取单》,经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没有赠送完的剩余礼品,在外事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五章  礼品收受

第十五条  外事活动中外方赠送给学校的礼物和赠送给个人的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礼物,自收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应及时填写《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受外事礼品登记申报单》,连同礼品一并上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集中统一管理处置。

第十六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学校。

第六章 礼品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定专人负责礼品管理,建立赠送、收受礼品登记簿,对礼品进行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第十八条  上缴礼品的管理分学校永久、短期保存和现场处置。属学校永久保存的礼品包括具有国(境)外机构标志或贵重的礼物,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移交学校党政办公室保存;属单位短期保存的纪念性小礼物暂时存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视礼品具体情况每年集中处置一次;不满二百元的赠送给个人的礼物,现场分配给受礼人或受礼人所在单位;礼金、有价证券由学校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定期清点核对礼品的领取、使用和上交情况,并存档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外事礼品领取单》

附件2:《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收受外事礼品登记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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